保健品代工不寫生產廠家信息是不可以的。食品貼牌代加工市場監督力度十分嚴格,有特定功能的保健品生產則需更加注意。壓片糖果、固體飲料、代用茶等特膳、大健康產品OEM源頭工廠,有專業法務人員審核監督,為客戶品牌商品上市提供保證。
大多數情況,保健品代工需要寫生產廠家信息。很多委托公司或個體工商戶都會有此疑問,但問題產生原因卻不盡相同。有些客戶是考慮擴大自有品牌的影響程度,而有些客戶則是對產品包裝規范存疑。
1,法律標準。食品安全法、廣告法等相關法律條文規定已明確指出需顯示生產廠家名稱等信息,如《產品質量法》第二十七條中,指出須有中文標明的產品名稱、生產廠廠名和廠址。
2,合同約定。作為被委托方的生產企業與委托公司或個體工商戶代工合同上可以進行約定。寫上廠家信息信息;但客戶也需對此慎重決定,切勿擅自更換商品包裝,避免引起外觀設計版權等不必要的糾紛與麻煩。
3,權益保障。功能性食品針對群體特殊,為保證目標消費人群權益和信息可追溯性,需標示生產廠家信息,否則會導致無法確定質量和來源,對品牌方銷售經營也會造成影響。
1,警示與合同信息。各類片劑粉劑顆粒劑保健品含蛋白質、微量元素、氨基酸及維生素等營養素與活性物質,與有預防治療作用的藥品使用目的和性質不同,保健品審批加工生產并不經歷臨床實驗階段,因此只能說是一種輔助作用的特殊食品,必須在包裝醒目標注“保健食品是食品,不是藥物,不能代替藥物治療疾病。”
2,藥食同源等標識。很多保健品原料都是選自藥食同源目錄中的蓮子、山藥、牡蠣肉、桑葚、胡蘿卜等食物,如果涉案食品外包裝上僅注明某配料在該目錄,提示消費者其具有藥用特性,僅加注“藥食同源”而不宣傳功效,不足以認定系違法宣傳治療功能;當然,如果進行明暗示,則違反標準。
3,質量不等于品牌。尋找OEM生產廠家時,品牌方與生產方都承擔一定責任,產品質量差會收到客戶投訴,所以源頭廠家委托加工期間進行嚴格的質量控制。但貼牌后品牌方受到影響概率更大,在一些不良廠家就無法得到保證。因此,當壓片糖果生產廠商說明為某個大品牌加工某產品案例時,不要完全將其完全等同于委托方品牌力,只能說明其具有一定生產能力。
保健品代工盡量寫生產廠家信息,固體飲料實力工廠采購方案嚴格規范,客戶經理監督審驗生產進度,貼牌代工模式靈活多樣,不以犧牲產品質量和十年信譽為代價,質量保證,在合理成本范圍內指導客戶品牌產品市場落地。